1、医疗费用赔偿:
依据就诊医院所开具的医药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票据,结合患者个人病历以及门诊及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等相关综合证据,在一审诉讼案件中辩论阶段结束之前,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误工费用赔偿:
以受害者因伤而无法正常进行工作或经营的具体时间和其本人的财务状况为基础进行考量与评定;
3、护理费用赔偿:
参考护理人员的经济来源和服务对象的数量、护理期限等因素来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
4、交通费用赔偿:
根据受害方及其必需的陪护人员因为求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
5、住宿费用赔偿:
可以借鉴并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居住标准进行执行;
6、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赔偿:
参照并依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补贴标准来予以明确;
7、营养费用赔偿:
依据受害人身受伤害后的伤残程度,参照临床医学专家的意见,综合考虑后作出具体的赔偿决定;
8、残疾赔偿金赔偿;
9、残疾辅助用具费用赔偿:
以常规使用器具的基本合理费用为标准进行估算;
10、死亡赔偿金赔偿;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根据被扶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讼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而来;
12、精神损失赔偿:
参考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