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为残疾人士亦可进行离婚程序。
在此情况下,如一方仅仅为肢体残疾者,其离婚之诉求与普通大众并无区别,可适用两种途径解决:
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然而,若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彼欲提出离婚,则仅有通过诉讼途径实现。
同时,离婚前须先对其监护人做出调整。
关于离婚流程,提供以下相关信息供参考:
1.协议离婚:
若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可选择亲自携带相关证件至一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诉讼离婚:
若双方无法就上述议题达成共识,已决意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倘若被告住所地与实际生活所在地不尽相同,则由被告常居住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法院审查后若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