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权按照本法规则向当地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此外,依据该法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试图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其知悉或推测可能会受到行政行为影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上诉申请。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收到法律额外做出的规定限制。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为,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可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分别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