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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不足的案子要怎么处理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刑事诉讼流程之实施规范,所有经公安部门侦查完毕的案子,其最终审核决策权全归于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若发现存在必要的补充侦查需求,可依法将案件退还给公安部门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工作;
或选择自行开展相关侦查工作。
同时需注意,补充侦查的次数上限为两次。
如情况特殊,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定案件所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法院应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若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尚处于拘留中,则应对其立即解除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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