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条文规定,检察官有权力在七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批准逮捕的过程,如若未得到批准,公安部门应立即释放被捕人员并告知相关的执行情况给到人民检察院知晓。
如果情节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犯罪嫌犯符合保释或监控居住条件,则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释或监控居住;
2、当公安部门认为已获得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而需要逮捕的时候,必须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审查并批准逮捕申请。
在此之外,如因特殊原因要延迟请求时间,最多只能延迟至第四天才可提交检察院审批。
特别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他们的批准等待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从审核之日起计,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日内给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的决定。
在没有通过批准的情况下,公安机构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在收到通知时将执行情况详细汇报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保释、监控居住条件的,应按照相应法律程序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