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抢劫罪相关未遂犯罪行为者,应根据抢劫罪的详细定论给予相应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格规定,当犯罪分子已开始付诸于实践了惨无人道的罪行,但由于其内心以外的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彻底完成本不应发生的悲剧,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未遂罪。
针对此类未遂罪犯,可以参照已经成功达成原计划的罪犯从轻甚至减免刑罚给予相对应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