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具有年龄限制约束。
依据监护的特性,受监护者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士,其监护人则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达到法定成年年龄(通常为18岁)。
另一方面,对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定时,主要应立足于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财产状况以及与其所监护之人之间的日常生活联系程度等诸多要素来加以判断。
这意味着,除年龄因素外,监护人还需符合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拥有稳定经济来源且与所监护之人保持密切生活互动等多项要求,方能确保有足够能力并适当地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照护职责。《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