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受刑人,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暂时允许其在狱外执行: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的罪犯;
其次,怀孕中的女性罪犯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妈妈们;
最后,是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他们虽然在狱中可能没法正常生活,但若适当地在狱外接受监外执行,对社会整体的影响并不大。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有当其符合上述第二点所述的条件时,才可以考虑暂时实施监外执行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