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且在修车过程中,您有权主张要求赔偿交通费用。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了以下任何财产损失,您均可向侵权方提出索赔申请,以便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决:
首先是用于修理受损车辆而需支付的开支、其次是车辆上所承载物品的损失以及为对车辆进行抢救所需承担的费用;
接着是在车辆完全丧失或无法修复的情况下,购置与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被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产生的费用;
再者,如果从事货运或者客运等经营性运输业务的车辆因为无法正常进行运营而产生的预期合理停运损失也在此列;
最后是非营运用车由于无法继续行驶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使用费用亦可纳入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