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认定,其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罪所侵害的对象并非单一,而是三重关系的结合体,一是对他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二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串通投标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核心要素,更是本罪成立的关键所在;
第三,对于犯罪主体来说,主要关系到两种情况:
以招标人为例,其属于特殊主体,而对投标人则为一般主体,只要能够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载体;
最后,在主观层面上,必须要有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要明白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可能导致对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不利影响,但是仍然坚持这样做,进而表达出对这种潜在危害后果的期待或放任之情。
如果行为人犯下串通投标罪,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有可能伴随罚款的惩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