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并非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必要条件。
若双方能够在离婚事宜上如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配等问题达到共识,便可凭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对方常住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无须严格遵守分居满两年的规定,随时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但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有意愿离异一方可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离婚。
倘若被告的常居之地与户籍地并不相同,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在案件经过审理后,只要判定双方感情出现裂痕,那么法庭将会批准离婚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因感情矛盾而导致的持续分居满二年,实际上已经成为判断感情破裂与否的参考标准之一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