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乡村地区,违法建设房屋的行为主要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设立的土地行政主管机关(通常为国土资源管理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处理。
若相关单位或个人未能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在建设过程中违反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那么他们将面临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的强制停工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