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擅自释放正在接受治安拘留的人员是不被允许的,除非受罚者具有严重疾病或对复议决意提出异议,并且公安部门经审查后认定复议符合法定程序,才会考虑对此类拘留进行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若被拘留者展现出如下特定状况,我们应当积极向拘留决定机构提出建议,要求其暂停执行拘留措施:
首先,若受罚者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并需进行隔离治疗;
其次,若受罚者病情严重,有可能对其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