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回的涉案财物仅限罪犯在犯罪过程中所获得口舌之财。所谓“赃款赃物”,即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所获取的所有物质财富。若其中存在失主,则应立即将这些财物归还其合法权益人;如若无合法权益人,则必须上缴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此,任何人均不能以任何方式擅自挪用或侵占这些非法所得。《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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