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司法体系中,放火罪并无过失犯罪之说。
放火行为乃属故意性的犯罪,针对的目标乃是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亦或是严重公有或私有财产的保护。
相对而言,失火罪则属于过失性犯罪的代表。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因过失而引发的火灾,若触犯了以下任何一类情况,均需予以立案追诉:
首先,死亡人数达到一人以上,或者重伤者达三人以上;
其次,所造成的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再者,致使十户以上的家庭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全部遭焚毁;
此外,森林火灾方面,过火面积达到二公顷以上的有林地以及过火面积四公顷以上的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
最后,还有其他影响极其恶劣的状况也会纳入关注范围。
具体来说,该类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条款加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进行审判。《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