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下,保险公司并不负担停运损失费用,然而,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们有权要求侵权责任人承担这笔费用,那么他们可以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停运损失通常基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遭受损伤。
若受害方是使用该受损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或者客运服务经营活动,那么在事故车辆的维修期内,由于无法正常运营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损失,即我们称之为的停运损失,便归类为间接性的财产损失。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责任归属应当参照当事人与保险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条款。
此外,尽管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未对停运损失费用提供保障,但当当事人主张向侵权责任人索要此项损失时,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