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无疑是对其姓名权的严重侵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与父或母共同享有名字的命名权,系姓名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权利自然应归属于本人所有。
然而,由于儿童自出生之日起直至年满十周岁前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群体,故他们的命名权通常由亲生父母酌情行使。
换言之,在遵循平等且协商至恰的原则基础上,父母有权为自己的孩子选择合适的名字。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子女并非如父母所理解那般的,仅拥有名字更换权,其实这是女孩个人的权利;
同时,子女在具备独立自主思维和识别能力后,完全有权利按照个人意愿选择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的姓氏,而毋需事先获得家长的首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