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聚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且人数超过三人,其中的赌资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如果在组织三名以上人员进行赌博过程中,从中获取的利润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以上;
或者是组织中国大陆公民人数超过十人到海外进行赌博,同时从中获得回扣或介绍费用等情况出现时,这种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行径。
然而,对于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聚众赌博行为则被视为是行政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