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扣押他人物品的行为,应依据特定情形论处其刑责:
首先,鉴于正在运行中的车辆受无故阻挡或强行乘载实施扣押,情节轻微且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此种行为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点的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处理;
若在公安机关对这种意图扣车的行为责令停止的情况下,仍拒绝交还被扣押的车辆,将依据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若存在屡次实施扣车行为,甚至将扣押车子当做职业以此为生的情形;
即便公安部门已经多次制止或处罚,但仍然拒绝归还车辆,甚至再次实施扣押行为;
扣车目的在于追逐、无论速度还是有意拦截其他车辆,都对社会公众的安全产生了潜在威胁;
而且,在实现扣车过程中,携带武器对他人施暴,甚至因暴力行为导致一人和超过两人以上受到轻伤或轻微伤害的;
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当以非法手段扣押他人车辆并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