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父亲尚在世,但若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构成了法定的抚养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继母也将成为该未满18岁子女的合法监护人。
然而,即使双方离婚之后,作为父母,他们仍然具有承担并行使对子女抚养以及教育的权力及义务。
假设孩子选择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那么在此期间,他将会与继母建立起继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
在这种情形之下,继母便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这是一种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