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事实——老人在决定再次步入婚姻殿堂时,其子女是否赞同并不会影响他们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利。
每位老年人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权益,包括决定自己婚姻状况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未经子女同意,老人仍然有权亲自赴其中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书。
请注意,子女无权过问或干涉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如果某些人过度干预,老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
作为子女,我们应该尊重和理解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应试图干涉他们的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