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男女双方由于达成了离婚协议而导致在三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不满或质疑,唯一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便是发现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着欺诈、强迫或者其他非法情形。
此时,他们才能有资格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又或者在三年之内发现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此作为理由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财产的主张。
如果经过审查,这些被申明的财产确实属于在离婚当时未曾涉及到的夫妻共有财产,则人民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