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需满足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其客体要件,这一项刑法规范的主要保护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上是指由三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的不确定数量的人群,他们经常通过使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不法手段,有目的地开展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某个地区称王称霸,肆意伤害受害者的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
其次,在客观要件上,这个罪名需要具体表现出行为人行为了组织、领导或是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那些以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大规模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行为,在某个地方作威作福,压迫人民,残忍对待他人,从而严重扰乱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再者,从主体要件来看,这个罪名要求的是普遍主体,也就是已经到达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当然也包括了依法设立的单位。
最后,我们来关注主观要件部分。
在这一方面,本罪的成立需建立在被告清晰的蓄意之上,也就是说,被告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加入的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且选择积极投入其中;
同样,如果被告人明明知道自己正在领导的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却依然故我,那么他就会触犯本罪。
如果被告人在无知无识的情况下加入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然而在认识到问题之后立即退出,这种情况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罪,但不会按照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