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责任的连带期限为六个月,然而如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该期限可依照其约定来实施。
此即保证期间,用以明确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
在此过程中,不应出现中止、中断或延期等情况。
此外,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可以协商设定保证期限,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其在同一时期到期的话,则视该协议无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