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们不难发现,在离婚协议流程中增添了为期整整30日的冷却期。就当申请离婚登记的那一刻起,在接下来的30个自然日内,如若任意一方对离婚产生疑虑或者不情愿,均可前往当地民政部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请求。这被正式命名为“30日的冷思考期”。而一旦经过了这30天,自第31日始至第60日止,夫妇双方必须亲自莅临民政机构申请领取离婚证书。但在此期间,如有任意一方不希望离婚,他或她只需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即可撤销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