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信用卡所具备的透支功能之特性,其仅限于持有人个人使用。
在这一前提下,倘若本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并未经A先生本人的明确授权以及同意,擅自代替A先生完成信用卡的申请手续,此种行为则构成了无权代理的范畴,因此,此类代理取得的相关权益对于A先生而言应属无效。
另一方面,作为发卡银行,若其在此类情况下并未得到A先生本人的同意便发出信用卡,且未能充分履行审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其真正意图的义务,那么其在操作过程中显而易见地存有不当之处。
在这种假设情形下,倘若由此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发生于A先生身上,则应当由本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与发卡银行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