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现场察看与证据搜集问题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按照以下严谨有序的流程进行操作:
首先,在接收到报警信息之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在保护受害人生命安全的同时,着手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工作,搜寻目击证人,搜集相关物证,并且对现场遗留下的各类物品进行仔细清点分类,以防止碍难情况的发生,同时迅速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其次,对于案发当时涉案各方当事人,皆有义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并出示其所持有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证件材料,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准确地掌握事件的真实状况,从而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案件现场的地图展示、照片拍摄、鉴定材料等公开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