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变动或取消的权力,这也证实了取保候审制度的确存在被取消的可能性。
而取保候审撤销或重量的原因主要如下所述:
首先是行为人并无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
其次,若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达规定时限;
此外,如果侦查人员发现原先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并不恰当;
还有当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同时难以保证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机;
再者,被捕的被告人身患重病,而且案情无法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
最后,倘若已经逮捕的被告人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带来社会安全威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