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陈述:
该项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害人所作出的陈述,这是证明强奸罪行是否成立的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刑事立案必须满足有犯罪事实这个前提条件,而被害人的陈述便是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的有力凭证。
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在刑事立案过程中,必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存在,因为他们才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因此他们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
3.案发现场遗留的物证:
这些物证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证明性行为已经发生的物品类型证据,例如在现场留下了嫌疑人、受害者的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
对于这类物证,通常需要结合相关的鉴定结论来加以证实。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
例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
以及现场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犯并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等其他物证。
例如,在涉及麻醉类强奸案件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麻醉剂的情况,对此类物证同样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来加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