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驾司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违规行为之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实际操作者承担;
然而,若在电子监控系统中无法清晰辨识到司机的外貌特征,车主便需承受相关处罚。
在此种情况下,车主可递交充足且有效的证据以佐证当次车辆违规行驶期间并非本人亲自驾驶,从而使当次代驾司机取得被惩罚的机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