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因被拘禁四十余日而符合取保候审之条件者,将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所谓取保候审,乃特定阶段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负责侦查、起诉与审判事务的司法机关对于已遭受刑事追究但尚未实际受到拘役等刑事羁押的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逸以及无法顺利进行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要求被告提供保证人或者向法院缴纳适当押金,同时被告人必须签署保证书,从而保障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迅速到案接受讯问的一项刑事强制性规定。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皆可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犯;
(2)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但是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潜在风险的违法分子;
(3)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孕妇及哺乳期内产妇以及受抚养子女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
(4)刑事拘留限制期限已经届满,罪犯仍未能被定罪量刑,需要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
取保候审事宜应由公安机关担任执行主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