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项犯罪所需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国家针对于文物保护制度的相关规范;
其次,从具体客观事实角度来看,此项罪名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其表现出对古人类化石以及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擅自挖掘与破坏;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最后,犯罪人在主观情感上,必须清晰认识到所获取的物品乃是相关规定范围内的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仍然决定进行偷窃活动。《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嵴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