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织或领导涉黑行为的人士,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
而那些积极参与其中者,将面临从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视情况可加罚罚金或全部财产的没收。
对于其他意愿不大强烈的参与者,他们所受到的刑事处罚则是在三年以下范围内,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方式,同样也有可能伴随罚金的处罚待遇。
对于境外的黑色组织人员,当他们踏入我国境内以发展组织成员为目的时,便将接受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倘若有国内各部门的公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对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采取包庇或是放任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那么就必须面对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若是情节严重的话,刑期将会增加至五年以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