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轻伤案件的和解处理中,公安部门并不具备直接撤销案件的权力。
基于故意伤害造成轻伤这一前提,此类事件可能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的范畴,而如果公安部门已经对此事进行了立案调查,那么僅有当出现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撤销此案,因此这类案件通常属于刑事公诉范围。
在此背景下,作为受害方,并无主动撤销案件的权益可言。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能够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对于量刑方面的考量,司法机关可以适当予以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