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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按照国家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要进行生产、经营、服务、零售等,都必须先到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完手续后,方可经营。工商税务中的工商一般指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则是指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它们有各自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的执法和管理责任。而其中,税务登记就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024-05-28 09:20:06 已帮助26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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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乃是对药品经营领域以及质量控制环节设定的基础准则。依据我囯现行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各药品生产运营机构必须在药品采购、存储、销售乃至运输等关键流程阶段,采行高效且可靠的品质控制措施,以此来确保所生产、经营药品的高品质水平。同时,亦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的药品追踪体系,以便在出现种种问题时可以有效地进行追溯,从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与合法权益。此外,我国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主要责任,实施全国范围内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关于进行药品批发业务者,应遵循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所属地区相应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获得审核批准后,才能领取到药品经营许可证书;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者亦然,需符合相关条件,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合格后,方可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倘若未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则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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