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蓄意超越职务权限,未能依照或罔顾法律规定进行决策及处理事务,甚至违反职务规程,从而使公共资产,国家与民族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等不当行为。
(一)本罪所涉客体领域为,损害的主要目标直指国家机构运作的常态化。
(二)在客观层面上,本罪体现为滥用职权者滥施权力,导致公共财富、国家和民众整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现象。
(三)从主体角度来看,犯滥用职权罪者主要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群体。
(四)在主观成因方面,犯滥用职权罪者通常具有主观故意,即明了自身滥用职权的行为必将引发公共资产、国家和民众利益遭受巨额损失的后果,同时怀揣对该种后果的明确期待或放任态度。《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