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型抢劫案件的发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予以详细阐释:
首先是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了挽回被盗物品、抵抗执法人员的逮捕以及消除犯罪证据而采取了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极端手段进行抵抗的情况;
其次,在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中,同样存在为了掩盖其罪行、摆脱司法机关的追查以及销毁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慑等手段的现象;
最后,对于那些长期从事抢夺活动的涉案人员来说,他们也可能在面临罪责指控时采取类似的手段进行抵触和反抗,即在公共场合或犯罪现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恐吓以达到逃避责任或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