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交通违规行为的驾驶员来说,其必须亲身前往违法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在经过仔细核查以确保违反事实确凿无误之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为违规者开具罚款通知书。
随后,违规者必须携带着该罚款通知书并在自我声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相应罚款。
依照规定,自收到罚款通知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算起,当事人有义务在十五个自然日内亲自至相关金融机构缴纳款项;
若逾期未能如期完成缴费,将会被依法处以额外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