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选择个人所得税扣除方式上,具体的运作机制如下:
个人若已获得综合所得,且具有扣缴义务人,那么,该扣缴义务人就有权按照每月或每次的应征税款预先扣除和缴纳;
相较之下,如果个人取得的是经营所得,那么他们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即在每个月度或者季度结束之后的第15天内,向税务主管机构进行必要的纳税申报,同时还需要预先支付相应的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