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阶段,倘若女性在孕期已经度过了四个月,则有权进行相关证据的搜集并对这种已经确定破裂的婚姻关系提起诉讼以求离婚,而男性一方则在此期间被禁止行使此类权利,但若该事件引发的社会争议超出一定程度,且被人民法院认可为应当进行审理的,则不受此限制。
然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根据现行法令的规定,只要女性在其怀孕、生产之后的第一年或者其终止妊娠之后的六个月内,丈夫便无权提起离婚之诉,即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或由人民法院认定此情形确需受理丈夫的离婚申请,也不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