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妻之间缔结的忠诚协议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不受任何欺诈或强迫行为所影响,且其具体条款皆合法合规,不会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原则,那么这个忠诚协议就应该被认定为具有效力;然而若非如此,即协议内容未能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则该忠诚协议将被视为无效。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有权自行决定获得的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归属,包括婚前财产,这些财产可由他们自行分配为私人全部拥有、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同时,忠诚协议实际上更多的是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存在;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在自主意志下签署这样的忠诚协议,并且其中没有任何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良好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那么这个协议自然应当被视作是具有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