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代理制度与信托代理制度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性,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往往涉及到的当事人数量有所不同;
在信托制度中,各方当事人众多,放射状排列,要求至少应涵盖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三者。
然而,委托代理制度通常只涉及委托人(或其替代人为被委托人)以及代理人(或其替代人为受托人)两方当事人。
其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两种制度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变化也各不相同。
再次,从设立的条件来看,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另外,两种制度之下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力度也存在重大的差别。
再者,授权范围在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异性亦不容忽视。
最后,针对两种制度而言,期间的稳定性亦有所不同。《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