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成之时,若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我们通常会请求对方依据合同条款如期履行义务。倘若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解除该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2)在合同履行期截止前,当事人一方明确宣称或其自身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其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故意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存在其它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