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补偿费用(Termed here as "house reconstruction expenses")主要用以补偿因拆迁房屋而导致的所有权人之损失,这部分补偿款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架构及折旧状况进行细致划分之后,再按照每平米的固定价格进行计算支付。
2. 周转补偿费用则是用来补偿那些因为,拆迁房屋而需要临时居住或者自行寻找新的暂居所的住户在生活上的不便,此费用按照临时居住条件划分为若干档次,并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作为参考依据,每月给予适当额度的补偿补贴。
3. 此外,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地参与到房屋拆迁工作中来,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选择迁移至郊区居住,或者是不寻求拆迁单位提供住房安置等。
在此类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加以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