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权,它具有的特殊意义在于,在那些法律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权行使撤销权之人,能通过自己的选择来决定是否使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彻底消失。
而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通常情况下,是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一年之内都可以进行撤销权的行使;
如果涉及到重大误解,那么这个期限则为90日;
若是因为受到胁迫,那么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则应从胁迫行为结束的那一刻起计算,同样也是一年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