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主要包含了起诉与协议两种途径。
依据现行相关法规,若夫妻双方均有意愿自愿离婚,则需携手共同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经受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限后,便可顺利领取到离婚证书;
但倘若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共识,无法协商离婚时,便可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启动诉讼程序处理。
在此过程中,若法庭认为感情确已遭受重创,且通过调解也未能化解纷争,那么便会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