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特性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核心要素:
其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在客观上的表现形式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占、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而作为犯罪主体的,必须是具备特定身份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公职人员;
至于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