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在行政诉讼的审判过程中获得胜利,当事人必须充分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纠纷时,会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以确保公正公平。
行政诉讼即是由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感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进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实以下几个关键事实,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举证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
其次,举证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相关的行政条款缺失;
最后,举证自身并未实施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