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乃法治理论中的核心观念,其含义即为禁止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相同不当行为且已受一定惩戒的同一情节或原因,再度实施同种性质的惩罚措施。
为了深入理解此一概念,我们需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所谓的同一不当行为并非指某一特定类型的违法行为,而是特指一个独立的、具有明确界限的违法行为;
其次,在实施主体方面,同一不当行为必须由同一位违法行为人所为;
再者,这里的同一不当行为并不等同于一次具体的违法事件,而是指整个违法行为的全过程;
最后,对于同一不当行为,应全面考虑其整体状况。
若违法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对行政处罚主体进行了严重的欺骗行为,且该欺骗行为对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及施罚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在首次处罚之后,处罚主体有权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对违法当事人追加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