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贪污或受贿金额达到人民币三百万元及以上者,应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限或无期限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个人财产。
2.若贪污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至三百万元之间,且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况之一,则同样会被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限或无期限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个人财产。
3.若受贿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至三百万元之间,且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之一,则同样会被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限或无期限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个人财产。
4.对于那些贪污、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犯,我们保留对其判处死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